:::
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金院弘112除愛字第1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2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2項。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判決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宏昌 住金門縣金湖鎮瓊安路**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同年10月1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月,已於112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2月21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民國) |
票面金額(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1 |
翁佩芬 |
台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 |
111年3月18日 |
43,500元 |
BEB2321779 |
無 |
院 長 陳 ○ ○
法 官 黃 ○ ○ 決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D034-03 除權判決公告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03-28
- 更新日期:112-03-2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