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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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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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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金院弘112除愛字第1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2年度除字第1號除權判決。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2項。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判決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宏昌 住金門縣金湖鎮瓊安路**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同年10月12日刊登於本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3月,已於112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2年2月21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翁佩芬

台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

111年3月18日

   43,500元

BEB2321779

院  長  陳  ○  ○

法  官  黃  ○  ○  決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D034-03 除權判決公告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03-28
  • 更新日期:112-03-2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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