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裁定

字型大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金院弘111司催仁字第9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聲請人林聖閔遺失證卷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依民法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如附後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聖閔  住金門縣金寧鄉埔邊**之*號
關  係  人  三晰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東區○○○路**號*樓
法定代理人  沈素娟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林聖閔即萬欣水電材料行

台灣企銀金門

分行

111年10月31日

63,922元

AK0060071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院  長  陳  ○  ○
司法事務官  莊  ○  ○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D049-01 公示催告
股       別:仁股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