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金院弘111司催義字第7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聲請人廖宏昌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如後之裁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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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廖宏昌 住金門縣金湖鎮○○路**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
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
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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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民國)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1 |
翁佩芬 |
台灣土地銀行金門 分行 |
111年3月18日 |
43,500元 |
BEB2321779 |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
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院 長 陳 ○ ○
司法事務官 莊 ○ ○
函 稿 代 碼:D049-01 公示催告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