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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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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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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金院弘111司催義字第7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聲請人廖宏昌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如後之裁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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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廖宏昌  住金門縣金湖鎮○○路**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

    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

    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翁佩芬

台灣土地銀行金門

分行

111年3月18日

43,500元

BEB2321779

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

      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

      法院7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

      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

      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院  長  陳  ○  ○

司法事務官  莊  ○  ○ 

函 稿 代 碼:D049-01 公示催告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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