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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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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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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金院弘111司催義字第4號
 
 
主    旨: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請人李俞廷即御品工程行遺失證券事件,准對於持有裁定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如後裁定全文。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俞廷即御品工程行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
    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票據號碼
受款人
 1
隆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
109年12月31日
23,000元
SCAA1891030
御品工程行
備註:據聲請人於前案之陳報,本件支票發票人欄位蓋有隆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大章、(法定代理人)李松財之小章。御品工程行為聲請人李俞廷獨資之商號。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
      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
      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
      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發布日期:111-04-22
  • 更新日期:111-04-2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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