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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共有人優先承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金院弘111司執戊字第576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陳振東(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7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何應權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業經附表之價格於民國112年6月7日由併案債權人陳聰泉聲明承受。
二、共有人陳振東因土地登記簿謄本住址欄為空白且查無戶籍資料,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併案債權人承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併案債權人承受。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及拍賣公告。
附表:
標別B:
111年司執字5760號 財產所有人:何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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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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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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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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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利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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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價格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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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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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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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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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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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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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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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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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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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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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蘭劃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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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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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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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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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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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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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道路用地。
依據「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案內道路用地係屬85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之「金門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用地,為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土地,應屬87.6.30(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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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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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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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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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蘭劃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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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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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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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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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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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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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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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長 陳 ○ ○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決行
- 發布日期:112-07-13
- 更新日期:112-07-1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