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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02247號李志源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撤銷執行函各1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金院信114司執戊字第22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志源之終止兼收取保險解約金、撤銷執行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4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志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傳 真:082327319
承 辦 人:戊股書記官鍾雅婷
聯絡方式:082327361轉285
受文者:李志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金院信114司執戊2247字第114400681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請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李志源(身分證統一編號:FXXXXXXXXX號)之【保單號碼5300531328國泰添福增額終身壽險保險契約】之「主約」,依本命令辦理「全部終止」(★保留附約不予終止),並將「主約」解約金款項移轉予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說明: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4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志源即勝利工程行等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前已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
二、第三人如不承認旨揭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三、第三人於依本命令辦理前,又收受其他扣押命令,而其扣押金額超過債務人之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該債權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並將其事由向各執行法院陳報。
四、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吳照國,住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72號4樓,電話:07-23822821#126。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傳 真:082327319
承 辦 人:戊股
聯絡方式:082327361轉285
受文者:李志源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3日
發文字號:金院信114司執戊2247字第114400711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院114年5月12日金院發114司執戊字第2247號執行命令,詳如附件1至4筆、6至8筆應予撤銷。
說明: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4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志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依據保險法第123條之1,查債務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因未達執行門檻,撤銷旨揭執行命令。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1-04
- 更新日期:114-11-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