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810號羅會錡之對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表示意見函1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金院信113司執乙字第4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會錡之對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表示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10號債權人辛清可與債務人羅會錡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受文者:羅會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金院信113司執乙字第481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本院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2頁(含彙總表),本院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上午10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就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表示意見,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10號債權人辛清可與債務人黃順良之繼承人、代位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所得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589,588元,經本處做成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辦理。
★三、檢送計算書繕本1件,對計算書無意見者,得毋庸到場。如對計算書所載債權人之債權或所列金額有不同意者,請於主旨所示時間前,向本院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書狀請記載所認原計算書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表示意見,本院即依計算書所示核發款項。
四、除當事人間另有契約變更外,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債權人分配款項如屬利息者,應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該利息所得。
★五、計算書上所列受有分配金額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餘額可領回者,請領款人於文到7日內陳報匯款帳戶(包含銀行之代碼、分行別、流水號、檢號等,且以本人名義之帳戶為限,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請影印存摺封面,如債權人為銀行,以提供本行之帳戶為限,不得提供其總行或其他帳戶),以利案款直接撥匯。
六、俟債權人及債務人對計算書均無意見後,再行通知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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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2
- 更新日期:114-10-2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