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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000056號金浩然之裁定正本一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金院信刑愛114聲字第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6號沒入保證金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院114年度聲字第56號具保人即受刑人金浩然沒入保證金案件。
二、應送達於具保人即受刑人金浩然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金浩然 男 西元1956年5月17日生
大陸地區人士
護照號碼:WA20002205號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昔果山57之
1號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浩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1
- 更新日期:114-10-2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