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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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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000056號金浩然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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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金院信刑愛114聲字第5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聲字第56號沒入保證金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院114年度聲字第56號具保人即受刑人金浩然沒入保證金案件。
      二、應送達於具保人即受刑人金浩然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金浩然 男 西元1956年5月17日生
                    大陸地區人士
          護照號碼:WA20002205號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寧鄉榜林村昔果山57之
           1號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浩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1
  • 更新日期:114-10-2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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