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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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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03364號翁銘佑之詢價函文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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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院信114司執乙字第33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翁銘佑之詢價函文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364號債權人王彥斌與債務人翁銘佑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為核定債務人翁銘佑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本案拍賣最低價額,請於114年11月4日上午9時30分時到院(如經金門縣政府公告停班者,即順延至翌日上班日),或於該期日前以書狀陳述意見,★另請債權人於文到後5日內提出最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到院,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364號債權人王彥斌與債務人翁銘佑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援引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49號案件之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簡稱四拍)價格,是無再另行鑑價,合先敘明。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第34條第3項規定辦理。
  三、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49號案件之四拍價格,如附表所示。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狀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聲明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聲明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對附表所示價格有意見者,請提出可資證明該不動產市價有關文件(例如鑑價報告)。屆期不到場,或不於期前以書狀提出可資證明該不動產市價有關文件,作為核定本案底價之參考者,本院即認為對債權人聲請援用前案價格無意見,而逕行核定本案拍賣最低價額定期拍賣。
附表
標別A:
113年司執字004649號 財產所有人:翁銘佑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債權人聲請援用113司執4649之四拍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寧鄉
盤山村測
 
277
160.32
3分之1
1,331,200
備考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乙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1
  • 更新日期:114-10-2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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