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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71號蕭靜芬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1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蕭靜芬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蕭靜芬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新臺幣35,762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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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發票人 |
發票日 (民國)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請求金額 (新臺幣) |
到期日 (民國) |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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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蕭靜芬 |
112年6月19日 |
100,000元 |
35,762元 |
未載 |
114年8月20日 |
未載 |
書記官 陳柏宇
檔案下載
- 114司票71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20
- 更新日期:114-10-2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