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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城交簡字第000043號吳宇原之判決正本1件、上訴書繕本1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金簡信刑金114城交簡字第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城交簡字第43號公共危險事件之判決、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於被告吳宇原之判決正本1件、上訴書繕本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公告至公告之日期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童靖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5
- 更新日期:114-10-1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