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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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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城簡字第000054號李子章之114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年10月7日金院信民愛114城簡字第54號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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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
                    金簡信民愛114城簡字第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受送達人即被告李子章本院114年度城簡字第5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之114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年10月7日金院信民愛114城簡字第54號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城簡字第5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公示送達公告至公告之日期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王珉婕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08
  • 更新日期:114-10-0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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