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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67號陳彥綸(原名陳威佑)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7號聲請人劉晏周與相對人陳彥綸(原名陳威佑)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陳彥綸(原名陳威佑)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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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發票人 |
發票日 (民國)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到期日 (民國) |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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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彥綸(原名陳威佑) |
111年9月26日 |
50,000元 |
111年10月20日 |
114年8月15日 |
CH583158 |
書記官 陳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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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司票67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08
- 更新日期:114-10-0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