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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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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67號陳彥綸(原名陳威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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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7號聲請人劉晏周與相對人陳彥綸(原名陳威佑)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陳彥綸(原名陳威佑)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陳彥綸(原名陳威佑)

111年9月26日

50,000元

111年10月20日

114年8月15日

CH583158

 

書記官  陳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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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司票67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08
  • 更新日期:114-10-0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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