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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000141號吳湘寧之通知函文正本1件
主旨:公示送達吳湘寧之通知函文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4年度司繼字第141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函文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湘寧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主旨:檢送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41號聲明人吳麗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影本1紙,請查照。
說明: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中段辦理。
二、被繼承人吳金星之繼承人吳麗安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
台端是被繼承人吳金星之繼承人(即子女),是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中段規定,通知台端。
書記官 林詮智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30
- 更新日期:114-09-3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