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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000040號高廸斌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7日
金院信民義一114司聲字第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40號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高廸斌間公示送達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高廸斌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 件:109年4月14日、114年7月29日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二件。
書記官 施人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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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09年4月14日、114年7月29日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二件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17
- 更新日期:114-09-1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