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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04號曾和國之裁定正本1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金院信民慶112重訴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上訴人曾和國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08
- 更新日期:114-09-0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