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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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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04號曾和國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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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發文字號:金院信民慶112重訴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上訴人曾和國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08
  • 更新日期:114-09-0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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