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40號楊順安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0號聲請人洪佳雯、黃依凌與相對人楊順安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楊順安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附表:
|
編 號 |
發票人 |
發票日 (民國)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到期日 (民國) |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
1 |
楊順安 |
113年3月26日 |
500,000元 |
無 |
114年4月29日 |
無 |
書記官 陳柏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06
- 更新日期:114-08-0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