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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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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5750號吳錫昌(兼吳國熒之繼承人)之表示意見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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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3司執甲字第57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錫昌(兼吳國熒之繼承人)之請表示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50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錫昌(兼吳國熒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甲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05
  • 更新日期:114-08-0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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