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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848號李自生之終止保險契約前請債務人表示意見函1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3司執甲字第484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自生之終止保險契約前請債務人表示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4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自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甲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29
- 更新日期:114-07-2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