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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000024號顏邑如(原名顏淑梅、顏郁芳、顏文儷)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金院發民義一114司聲字第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24號聲請人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顏邑如(原名顏淑梅、顏郁芳、顏文儷)公示送達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顏邑如(原名顏淑梅、顏郁芳、顏文儷)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 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乙紙。
書記官 施人夫
檔案下載
- 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乙紙。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25
- 更新日期:114-07-2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