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33號葉家榮、莊志銘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號聲請人陳桃英與相對人葉家榮、莊志銘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葉家榮、相對人莊志銘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1

葉家榮

莊志銘

113年1月2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3月23日

CH652310

     

     

書記官  陳柏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25
  • 更新日期:114-07-2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