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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33號葉家榮、莊志銘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3號聲請人陳桃英與相對人葉家榮、莊志銘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葉家榮、相對人莊志銘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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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發票人 |
發票日 (民國)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到期日 (民國) |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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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葉家榮 莊志銘 |
113年1月23日 |
100,000元 |
未記載 |
113年3月23日 |
CH652310 |
書記官 陳柏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25
- 更新日期:114-07-2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