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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34號傅琦彥之裁定正本一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請人陳桃英與相對人傅琦彥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傅琦彥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傅琦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傅琦彥負擔。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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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發票人 |
發票日 (民國) |
票面金額 (新臺幣) |
到期日 (民國) |
利息起算日 (即到期日) |
票據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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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傅琦彥 |
112年1月17日 |
542,000元 |
114年1月17日 |
114年1月17日 |
CH652321 |
書記官 陳柏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18
- 更新日期:114-07-1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