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13號洪國存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3號聲請人黃鴻銘與債務人洪國存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洪國存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洪國存

112年11月22日

1,140,000元

114年3月2日

114年3月8日

CH474312

2

洪國存

112年11月22日

600,000元

114年3月2日

114年3月8日

CH474311

 

書記官  陳柏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18
  • 更新日期:114-07-1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