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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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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24號李其融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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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4號聲請人張偉霖與相對人李其融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李其融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附表: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提示日

(民國)

票據號碼

1

李其融

111年5月28日

120,000元

111年6月28日

WG2383469

2

李其融

113年9月1日

330,000元

113年11月2日

CH019078

3

李其融

113年9月1日

500,000元

113年11月2日

CH019079

     

書記官  陳柏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17
  • 更新日期:114-07-1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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