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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25號洪輝榮之民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
金院發非仁114司票字第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號聲請人林黎娜與相對人洪輝榮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洪輝榮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林詮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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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司票25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6-20
- 更新日期:114-06-2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