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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003595號李自生之執行命令1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4司執甲字第35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自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595號債權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自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劉立妍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甲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6-18
- 更新日期:114-06-18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