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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000140號劉盛昌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金院發家義家一111司繼字第1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40號聲明人劉盛昌聲
請拋棄繼承事件之114年4月30日准予備查函、113年
10月8日裁定正本、113年11月4日准予備查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項及第
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劉盛昌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本件應由劉盛昌、
劉盛富為聲明人劉盛文之承受訴訟人,續行家事非訟
程序。
書記官 李偉民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6-05
- 更新日期:114-06-0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