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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000007號洪睿穎之傳票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賭博事件傳票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洪睿穎賭博案件,於114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洪睿穎之傳票,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6-04
- 更新日期:114-06-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