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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16號吳景淼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金院發非仁113司票字第1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6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吳景淼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張梨香
股 別:仁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6-03
- 更新日期:114-06-0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