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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000003號楊海媛之起訴狀繕本、縣政府訪視報告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金院發家和家114婚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楊海媛之起訴狀繕本、縣政府訪視報告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婚字第3號離婚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縣政府訪視報告函文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珉婕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6-02
- 更新日期:114-06-0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