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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000034號劉安之詢價通知1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4司執助戊字第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安之詢價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3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傳 真:082327319
承 辦 人: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聯絡方式:082327361轉285
受文者:劉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4司執助戊字第3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為核定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進行詢價並通知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行使權利,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第34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34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將旨揭不動產送請鑑價,鑑定價格如附表。
三、貴公司、臺端得於114年6月13日上午11時整至民事執行處戊股或於前開期日前提出可證明該不動產市價相關文件。如未到場,亦未以書狀提出有關文件,作為核定底價之參考,本院即逕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定期拍賣。
四、抵押權人得檢具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狀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聲明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聲明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決行
附表: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5-22
- 更新日期:114-05-22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