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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76號王忠楠之判決正本一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
金院發民信113訴字第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號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王忠楠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被告王祺翔、鄭圳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萬6560
元。
二、被告王祺翔、王忠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8萬6560
元。
三、前二項之給付被告鄭圳博、王忠楠間,如任一被告已
為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給付義務。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書記官 張梨香
股 別:信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5-19
- 更新日期:114-05-1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