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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001573號楊明宸即楊文耽之繼承人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1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09司執丁字第157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明宸即楊文耽之繼承人之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73號債權人黎益君等與債務人楊誠木即楊文耽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
二、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鍾雅婷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丁股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傳 真:082327319
承 辦 人:丁股書記官鍾雅婷
聯絡方式:082327361轉225
受文者:楊明宸即楊文耽之繼承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09司執丁字第1573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內,依說明二所示聲明願否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附表所示不動產,逾期未表示,視為放棄,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573號債權人黎益君等與債務人楊誠木即楊文耽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業經以新臺幣8,960,000元(標別2)於民國114年5月14日由蔡其鈞拍定。
二、臺端如對旨揭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得以承受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亦得放棄優先承買權,不予購買。
三、聲明優先承買,請檢附臺端為共有人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或其他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四、逾旨揭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本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及拍賣公告。
附表:
標別: 2
附 錄:
※土地法第 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1點第1款前段:
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5-19
- 更新日期:114-05-19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