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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1716號莊秋琪之通知對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表示意見函1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3司執甲字第17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秋琪之通知對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表示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16號聲請人李天平與相對人莊秋琪、莊福城、莊侑純間變價分割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後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劉立妍
主旨:檢送債權計算書(含彙總表共2頁),如有異議,請於民國114年6月10日上午11時前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16號變價分割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所得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410,000元整,經本處做成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如對計算書有異議者,請於114年6月10日上午11時整前具狀向本處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非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惟如對土地增值稅之金額有異議者,則需另循行政救濟程序。
二、債權計算書上所列受有分配金額之自然人請陳報匯款帳戶(包含銀行之代碼、分行別、流水號、檢號等,且以本人名義之帳戶為限),並請影印存摺封面(如前已檢送到院者,毋庸重複提出)。金門縣稅務局及金門縣地政局則請陳報公庫帳戶。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甲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5-13
- 更新日期:114-05-1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