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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05號莊俊松之裁定正本一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金院發非義114司票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莊俊松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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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司票5附表pdf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5-16
- 更新日期:114-05-1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