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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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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城小字第000082號李明享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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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1日
                    金簡發民和113城小字第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李明享本院113年度城小字第8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城小字第8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明享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珉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趙水頒 
           翁克育 
被   告 李明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2625元,及其中新臺幣4萬9746元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06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和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4-14
  • 更新日期:114-04-1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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