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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城簡字第000015號李錫樹之裁定正本一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金簡發民和114城簡字第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錫樹本院114年度城簡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4年度城簡字第15號原告劉育杰與被告李錫樹間損害賠償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
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珉婕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城簡字第15號
原 告 劉育杰
被 告 李錫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3-27
- 更新日期:114-03-2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