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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0010號洪燕玉之裁定正本一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金院發民愛114訴字第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被告洪燕玉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號返還借款事件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4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劉忠華與被告洪燕玉間返還借款事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庭址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 178 號)。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翌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杜敏慧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號
原 告 劉忠華
被 告 洪燕玉 (住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都
法官 王鴻均
法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E012-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愛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3-04
- 更新日期:114-03-0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