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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00110號吳景淼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金院發非仁112司票字第110號
主 旨: 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10號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 告 事 項: 應送達於相對人吳景淼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簽發之本票, 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李偉民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2-26
- 更新日期:114-02-2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