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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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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6381號蔡婷宜之拍賣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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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3司執戊字第63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婷宜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3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蔡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傳    真:082327319
                承 辦 人: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聯絡方式:082327361轉285
受文者:蔡婷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3司執戊字第638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114年2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實施第1次公開拍賣,請自行決定屆時是否到場,請查照。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決行
 
附表:
標別A:
113年司執字006381號 財產所有人:劉蔡妙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城鎮
中一
 
586-3
163.89
3432分之360
570,000
120,000
備考
依據「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編定分區使用類別「綠地」。使用限制「供隔離不同分區、留設開放空間或提供都市居民日常遊憩、活動之場所」。都市計畫案名「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金城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案內綠地係屬85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之「金門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用地,為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土地,應屬87.6.30(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點交與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據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11月28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城鎮環島西路一段1-7號建物右方約10公尺處,目視小部分雜草叢生,大部分經鋪設水泥地坪並有部分架設管線放置雜物,且有黑色2層鐵皮屋(似為貨櫃屋改建,有架設外梯,懸掛有東門燒烤啤酒屋之招牌,及環島西路一段1-5號之門牌)及遮陽棚架、白色1層貨櫃屋(在前開黑色鐵皮屋旁,似作廁所用)坐落其上,又前開黑色鐵皮屋之後方的白色鐵皮屋似亦有局部坐落在本筆土地上。
 
拍賣公告附註:
一、本件土地關於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無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又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外,是否尚有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以及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均須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並查勘始明。另關於有無特殊情事,例如不動產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倘如有林木,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該等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三、本件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不在查封拍賣範圍。又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外,尚有無其他之占有使用情形,暨各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為何,經本處向債務人、土地共有人函詢,乃獲土地共有人之一蔡○○陳報稱,本件土地原係10人所共有,而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尚不及10.5%,本件土地全部併同鄰地586-5地號土地,業由除債務人以外之其他9位共有人出租予第三人許○○使用,租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25,000元,土地經鋪設水泥地坪、管線及放置貨櫃、設置貨櫃屋等,均係由承租之第三人許○○所為俾以使用土地等語,並提出有土地租賃契約書為憑。(註:前開土地租賃契約書未經公證,又共有人之前開陳述,由於民事執行處無實體審查權限,故本處不作實體認定。)。以上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四、本件因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於查封前即已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是於拍定後,不予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按依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暨實務見解,地上權人、典權人等或承租人就其用益、承租之土地,係各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後,承租本件土地之許○○,乃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
六、關於本件不動產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乃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倘如有除上開五以外之其他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該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上開四、五之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上開四、五之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七、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2-10
  • 更新日期:114-02-1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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