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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16號呂振文之撤銷緩刑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刑平113撤緩字第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6號聲請撤銷緩刑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6號受刑人呂振文聲請撤銷緩刑案件。
二、應送達於受刑人呂振文之訴訟文書,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翔雲
裁定主文如後:
呂振文之緩刑宣告撤銷。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1-07
- 更新日期:114-01-0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