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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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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城原交簡字第000003號陳華昇之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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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金簡發刑愛113城原交簡字第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城原交簡字第3號公共危險等事件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路公示送達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院113年度城原交簡字第3號公共危險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陳華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判決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公示送達公告至公告之日期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鍾雅婷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原交簡字第3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華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華昇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函 稿 代 碼:E012-02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愛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1-07
  • 更新日期:114-01-07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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