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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810號羅會錡之應買通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3司執乙字第4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會錡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10號債權人辛清可與債務人黃奕成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童靖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傳 真:082311466
承 辦 人:乙股書記官童靖文
聯絡方式:082327361轉285
受文者:羅會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3司執乙字第481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決行
附表:
標別: 1
標別:2
標別:3
標別:4
標別:5
標別:6
標別:7
標別:8
標別:9
標別:10
標別:11
標別:12
標別:13
拍賣公告附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標別1至13,請投標人就各個標別分別應買。又如前順序之標別有人應買,而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後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二、關於附表所載之土地的約略位置,可能會因定位點建物之正門坐落方位而描述上會有不同,且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土地之坐落位置。再除附表所載之地上物外,是否尚有其他地上物,以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面積若干等,均須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始明。
三、附表所載之地上物、作物不在查封範圍,而有關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經本處於土地現場張貼通告查詢及向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函詢,除部分標別有獲陳報如附表內容所載外,其餘標別乃未獲任何陳報,是有未明。另共有人間是否有分管協議亦係不明,是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四、本件各標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五、標別9、10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是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投標而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係拍賣黃順良之遺產,依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0號民事裁定意旨,黃順良之限定繼承人對於拍賣之遺產亦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第15號研討結果之意旨,黃順良之限定繼承人乃有較共有人更為優先之承買權。
六、再如有合乎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60條之1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意定租賃及法定租賃均包含),就其用益、承租、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權,且各有較上述共有人、限定繼承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關於本件不動產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乃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有較限定繼承人、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限定繼承人、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限定繼承人、共有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限定繼承人、共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七、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乙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2-26
- 更新日期:113-12-2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