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810號羅會錡之應買通知

字型大小: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3司執乙字第48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會錡之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10號債權人辛清可與債務人黃奕成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童靖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傳    真:082311466
                承 辦 人:乙股書記官童靖文
                聯絡方式:082327361轉285
受文者:羅會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3司執乙字第481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決行
 
附表:
標別: 1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508
391.13
全部
6,979,584
1,395,917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后浦頭1號之汶鳳殿的右方約2至5公尺處(如從門牌號后浦頭7-2號建物定位,則為該建物左後方約15公尺處),目視其上大部分坐落水池(102年間顯可見池水,113年間水池中已佈滿植物,有水泥矮牆作護欄),部分雜草林木叢生,部分為汶鳳宮前經鋪設磚石之廣場及汶鳳殿旁之鐵皮屋(儲藏室)、金爐、電線杆等所局部坐落。據金沙鎮公所函告本筆土地上之水池係既成池塘,其曾協助浚深,非其所管理等語。又據財團法人金門縣汶浦黃氏宗親基金會向本處陳報,本筆土地原始狀態為水池與空地,而因應汶鳳殿為設置管理室、廣場及祭祀設施所需,經土地所有人同意無償提供使用,於76年間圍築池塘四周提岸,配合鋪設廣場建造儲藏室及金爐,於78年間使用迄今等語。再據黃順良之繼承人陳報,汶鳳殿係后浦頭之信仰中心,其先父黃順良同意永遠無償提供予汶鳳殿使用,並由汶鳳殿管理委員會築堤岸以防水池崩塌,水池、儲藏室、金爐等皆由汶鳳殿管理委員會管理使用等語。(註:有關上情,因民事執行處僅形式審查權限,故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請投標人仍須自行查明。)
 
標別:2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540
379.38
全部
6,782,976
1,356,596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點交情形
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即僅按土地之現況,將土地交付拍定人,無移除任何地上物、植物等等)。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后浦頭1號之汶鳳殿的前方約8至10公尺處(如從門牌號后浦頭7-2號建物定位,則為該建物左方約11公尺處),於102年間目視部分為有經整修之雜草空地,部分雜草林木叢生,小部分似為水池,而於113年間目視概約為經整修之雜草空地,地勢較鄰近路面為低。又因鄰地刻正興建地上物中,故有堆放建材在本筆土地上。而由金門縣都市計畫整合資訊系統之資料觀之,原似有部分區域為水池,但113年間在現場未見,是否有經人為填平,乃未明。再鄰近路面處有堆砌磚石之矮牆,局部區域有經種植果樹作物,此等是否有占用本筆土地,需鑑界始明。另據金沙鎮公所函告本筆土地上之水池係天然形成,非其挖鑿,亦非其管理等語。而據黃順良之繼承人陳報,本筆土地上之水池,係為因應風水之說,於78年間由汶鳳殿挖掘,亦係其先父黃順良同意永遠無償提供予汶鳳殿使用,並由汶鳳殿之管理委員會管理使用等語。(註:有關上情,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又因113年間本處至現場履勘時,似已未見水池,且汶鳳殿管理委員會或財團法人金門縣汶浦黃氏宗親基金會就本筆土地,亦未陳報有何管理使用之情事,故本筆土地於拍定後即按現況點交。)
 
標別:3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1693
256.05
全部
4,587,520
917,504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目視其上概均坐落門牌號碼金沙鎮后浦頭42號之閩南式古厝建物。另經本處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據覆該建物係有經核發舊有房屋證明書,惟無房屋稅籍資料。
 
標別:4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1760
177.71
全部
3,178,496
635,699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點交情形
除黃順良之繼承人占有使用部分按現況點交外(即僅按土地之現況,將土地交付拍定人,無移除任何地上物、植物等等),其餘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后浦頭38號之建物後方約2公尺處(如從門牌號后浦頭37號建物定位,則為該建物左後方約10公尺處),102年間目視其上部分雜草叢生,部分坐落貨櫃屋(有鐵皮屋頂、門窗)及狗舍,並停放車輛,而據在場之第三人表示其乃居住在此,約三、四年前向黃順良之子孫(不知姓名)口頭承租,月租約800元等語。於113年間目視其上仍然坐落上開貨櫃屋,部分土地並經人種植作物、放置雜物、飼養牲畜等,部分雜草叢生,據在場之黃順良之繼承人表示貨櫃為其所有等語。(註:有關第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之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
 
標別:5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474
206.08
全部
2,064,384
412,877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沙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劃設為道路用地、綠地。
案內道路用地及綠地係屬85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之「金門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用地,為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土地,應屬87.6.30(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五福街52號之建物(金沙大賣場)右前方約15至20公尺處,目視大部分為道路,小部分為道路旁之綠籬雜草地、水溝。附近可見之鐵皮棚架,是否有占用本筆土地,須經鑑界始明。
 
標別:6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293
145
全部
1,749,812
349,962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沙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劃設為第二種商業區、道路用地。
案內道路用地係屬85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之「金門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用地,為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土地,應屬87.6.30(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國中路17號~29號等建物之前方處(門牌金沙鎮國中路21號之沙美郵局的正前方,則有部分區域非屬本筆土地),與汶沙測段291地號土地有部分相連(巷道口處相連),目視概為鋪設紅白磚石之人行道、水溝,部分為馬路。又102年間查封時,現場尚有見石造麒麟一對、石椅等地上物,據在場之張○○表示係其出資所造,約十餘年前有經黃順良之口頭同意始放置於土地上等語。另據金沙鎮公所函告,本筆土地上之人行道係其鋪設,無設定地上權或租借關係等語。(註:有關上情,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
 
標別:7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1765
95.81
全部
1,736,704
347,341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點交情形
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即僅按土地之現況,將土地交付拍定人,無移除任何地上物、植物等等)。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后浦頭37號與38號之建物中間(從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后浦頭37號定位,則為該建物之左方),102年間目視其上部分雜草叢生,部分為泥土空地,部分為水溝,113年間目視其上部分經人停放車輛、放置雜物及狗籠飼養犬隻,部分雜草叢生,據鄰人表示狗為其所飼養。另據金沙鎮公所函告,本筆土地上之水溝係其鋪設,無設定地上權或租借關係等語。(註:有關上情,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
 
標別:8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510
74.78
全部
1,353,319
270,664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點交情形
除有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后浦頭1號之汶鳳宮的右前方約23至25公尺處(如從門牌號后浦頭7-2號建物定位,則為該建物左後方約13公尺處),與汶沙測段508地號土地相鄰,目視部分經人放置貨櫃,部分為雜草地。附近目視尚可見之電線杆是否有占用本筆土地,須經鑑界始明。
 
標別:9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1696
149
2分之1
1,343,488
268,698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后浦頭56號之建物左方約1.5至4公尺處,102年間目視部分為磚石路,部分經人種植作物,部分坐落雞舍,而113年間目視似概為經鋪設水泥之空地,並經停放多部車輛,部分為磚石路。另附近目視尚可見之電線杆,是否有坐落本筆土地,須經鑑界始明。另據金沙鎮公所函告,本筆土地上之磚石路係其鋪設,無設定地上權或租借關係等語。(註:有關上情,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
 
標別:10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1699
116.03
2分之1
1,048,576
209,715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后浦頭56號之建物右方約1至3公尺處,目視似概為砂石之空地,部分為雜草地,並經停放多部車輛。另附近目視尚可見之電線杆、水溝,似無坐落本筆土地,惟仍須經鑑界始明。
 
標別:11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1694
55.10
全部
1,015,808
203,162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目視其上概均坐落未見門牌之閩南式古厝建物(該建物位於門牌號碼金沙鎮后浦頭42號之建物右方約4至5公尺處,而據黃順良之繼承人表示該建物係門牌號碼金沙鎮后浦頭42-1號,乃作廚房使用),該建物前方尚有水泥造之浴廁,然似非坐落本筆土地。另經本處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據覆該建物係有經核發舊有房屋證明書(該證明書亦無記載門牌),惟無房屋稅籍資料。
 
標別:12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470
30.69
全部
458,752
91,750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沙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劃設為第一種商業區、道路用地、綠地。
案內道路用地及綠地係屬85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之「金門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用地,為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土地,應屬87.6.30(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五福街52號之建物(金沙大賣場)右前方約15至20公尺處,目視部分為綠籬、水溝、道路,部分為雜草地及砂石地,並經放置雜物部分似為經鋪設水泥之空地,並經搭建車棚停放推土機(關於水泥地及車棚是否確實有佔用本筆土地,仍須經鑑界始明)。於102年間查封時,據在場之第三人表示車棚係其所有,約四、五年前有經黃順良之口頭同意始使用土地等語。另據金沙鎮公所函告,本筆土地上之水溝係其鋪設,無設定地上權或租借關係等語。(註:有關上情,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
 
標別:13
113年司執字4810號 財產所有人: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沙鎮
汶沙測
 
291
34
全部
262,144
52,429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沙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劃設為道路用地。
案內道路用地係屬85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之「金門特定區計畫」所劃設之用地,為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且尚未依法取得之私有土地,應屬87.6.30(87)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02年11月7日、113年9月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約略位於門牌號金門縣金沙鎮國中路21號之建物(沙美郵局)右側,與汶沙測段293地號土地有部分相連(巷道口處相連),目視概為經鋪設磚石之巷道、水溝。另據金沙鎮公所函告,本筆土地上之磚石巷道、水溝係其鋪設,無設定地上權或租借關係等語。(註:有關上情,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
 
拍賣公告附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標別1至13,請投標人就各個標別分別應買。又如前順序之標別有人應買,而於賣得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後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二、關於附表所載之土地的約略位置,可能會因定位點建物之正門坐落方位而描述上會有不同,且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土地之坐落位置。再除附表所載之地上物外,是否尚有其他地上物,以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面積若干等,均須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始明。
三、附表所載之地上物、作物不在查封範圍,而有關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暨法律關係,經本處於土地現場張貼通告查詢及向黃順良之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再轉繼承人)等函詢,除部分標別有獲陳報如附表內容所載外,其餘標別乃未獲任何陳報,是有未明。另共有人間是否有分管協議亦係不明,是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
四、本件各標土地上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五、標別9、10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是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投標而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係拍賣黃順良之遺產,依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0號民事裁定意旨,黃順良之限定繼承人對於拍賣之遺產亦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第15號研討結果之意旨,黃順良之限定繼承人乃有較共有人更為優先之承買權。
六、再如有合乎土地法第104、107、124條、民法第460條之1等情形,其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或承租人(意定租賃及法定租賃均包含),就其用益、承租、耕作(漁牧)之土地,有優先之承買權,且各有較上述共有人、限定繼承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關於本件不動產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乃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如有第三人欲主張有較限定繼承人、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限定繼承人、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限定繼承人、共有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限定繼承人、共有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七、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乙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2-26
  • 更新日期:113-12-26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