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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08號劉瑗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金院發家和家113婚字第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劉瑗本院113年度婚字第8號離婚事件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8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王珉婕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2-25
- 更新日期:113-12-25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