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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000006號李建明之刑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刑愛113單聲沒字第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刑事裁定正本一件,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路公示送達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建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公示送達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110年度偵字第432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所有人
1
拼接浮具(長5.4公尺、寬1.8公尺)1個
李建明
2
保麗龍浮具(長1.8公尺、寬1.2公尺)1個
3
舷外機1具
4
救生衣1件
5
25公升油桶1桶
6
3.5公升油桶1桶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2-23
- 更新日期:113-12-2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