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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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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649號翁銘佑之第三次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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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3司執戊字第46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翁銘佑之第三次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649號債權人王彥斌等與債務人翁銘佑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稿)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傳    真:082327319
                承 辦 人: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聯絡方式:082327361轉285
受文者:翁銘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3司執戊字第4649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本院定於114年1月8日上午10時整在民事執行處投標室,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實施第3次公開拍賣,請自行決定屆時是否到場,請查照。(現有如正本受文者債權人聲請併案執行,爰一併通知之)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決行
 
附表:
標別A:
113年司執字004649號 財產所有人:翁銘佑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寧鄉
盤山村測
 
277
160.32
3分之1
1,664,000
332,800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點交與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據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3年9月10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目視其上坐落門牌號金寧鄉頂堡29號之閩式古厝型建物,本筆土地概為上開建物所蓋滿(建物之滴水線即約地界線,建物周邊通行之磚道似不在本件土地範圍)。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姐表示,上開建物乃先人所建,與土地係同一先人所有,房地嗣經繼承而為多人共有,然約民國99年間因祖厝年久失修,則由其父親1人出資翻修,建物內供奉神明祖先,平時無人居住,遇有親友返金時才有人居住等語(前開陳述,由於民事執行處無實體審查權限,故本處不作實體認定。)。
 
拍賣公告附註:
一、本件土地關於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所設定的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又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載建物外,是否尚有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以及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積若干,乃均須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並查勘始明。
三、本件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查封拍賣範圍,又有關本件土地除附表之使用情形欄所記載情事外,尚有無其他之占有使用情形,暨各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為何,復經本處向債務人、土地共有人函詢,乃迄無人陳報,是未克全明。再本件土地上之建物乃翻新之閩式古厝,既有經過重新改建,則原存在於本件土地上之舊閩式古厝,與改建後之新閩式古厝,實體法上之建物所有權歸屬是否仍相同或已不同?非無疑義,以上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拍定後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處不代為處理。另關於不動產上下或附近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為袋地、土地上倘如有林木,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須自行查勘,而倘有該等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四、本件因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於查封前即已為建物占有,是於拍定後,不予點交。又非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土地共有人投標且拍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五、按依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暨實務見解,地上權人、典權人等或承租人就其用益、承租(含意定租賃及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之土地,係各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而本件目前經本處形式審查後,關於經由讓與而只取得門牌號金寧鄉頂堡29號之建物的所有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因就本件土地可存在有民法第425-1條之法定租賃關係,是就本件土地乃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
六、關於本件不動產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如有爭執,乃應提起確認之訴解決。又優先權人主張優先承買,而其優先權之範圍經判決確認非全部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倘如有除上開五以外之第三人欲主張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請該第三人於拍賣期日前檢附相關證明到院,俾本處形式上審查有無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資格,但如經本處形式審查後,無從認定主張之第三人係有較土地共有人更優先之承買權資格者,則請該第三人自行判斷是否參加投標應買,或俟本件土地經他人拍定後或上開四、五之人優先承買後,向本院民事庭對拍定人或上開四、五之人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訴訟解決。再如有利害關係人於拍賣期日前即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並於本件不動產拍定後,在本處限定之期限內就優先權之存否及其範圍提起確認之訴者,則本處就本件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書即暫緩核發,俟該確認訴訟之結果再行辦理,請注意。
七、金門縣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之各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如使用類別、使用性質、建蔽率、開發限制及是否位於既成道路部分等,應買人須自行洽金門縣政府或鄉鎮公所都市計畫部門查詢。(本件拍賣公告所載之使用分區,如嗣經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變更者,以金門縣政府或相關單位公告變更者為準。)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2-13
  • 更新日期:113-12-13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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