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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000005號黃○渝之裁定正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金院發家信家113家親聲字第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5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及第151條第項。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黃○渝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其主文如后:
一、相對人黃○渝應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899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6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二、相對人黃○華應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899元。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6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黃○渝、黃○華平均負擔。
書記官 張梨香
股 別:信家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1-01
- 更新日期:113-11-0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