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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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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城小字第000044號葉柏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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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傳    真:082311466
                    承 辦 人:愛股 書記官
                    聯絡方式:082327361轉23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簡發民愛113城小字第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城小字第44號清償借款事件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城小字第4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於被告葉柏增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鍾雅婷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葉柏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956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956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其他費用
總計
1,000元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0-24
  • 更新日期:113-10-24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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