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05444號陳心懷之塗銷查封登記函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戊字第54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心懷之塗銷查封登記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444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心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傳 真:082327319
承 辦 人: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聯絡方式:082327361轉285
受文者:陳心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戊字第544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辦理如附表不動產塗銷查封登記惠復,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444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心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前經貴所112年10月30日地籍字第1120008497號函辦理查封登記。
二、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
三、查封標示,由債務人自行除去。
附表:標別: A
標別: B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決行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0-20
- 更新日期:113-10-20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