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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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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05444號陳心懷之詢問是否同意應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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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戊字第5444號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心懷之詢問是否同意應買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444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心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稿)
                   地    址: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
                   傳    真:082327319
                   承 辦 人:戊股書記官童靖文
                   聯絡方式:082327361轉285
受文者:陳心懷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金院發112司執戊字第544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請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表示對共有人謝明炎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附表不動產(標別C)之意見,逾期未表示,視為同意,請查照。
說明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444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心懷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經3次拍賣未拍定,並作3個月應買公告,業經共有人謝明炎以新臺幣160,000元於113年10月7日聲明應買。
  三、不動產標示及價金詳如附表。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決行
 
附表:
標別C:
112年司執字005444號 財產所有人:陳心懷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應買價格
(新臺幣元)
保證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金門縣
金湖鎮
料羅村測段
 
306
95.58
8分之1
160,000
32,000
備考
使用分區編訂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
點交情形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筆土地據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2年11月2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概約:
其上坐落門牌號金湖鎮新興街58、60、62號等建物(建物前之陽台滴水線處約即本筆土地一邊之地界線,是門前部分磚道亦在本筆土地範圍內),據鄰戶即門牌號金湖鎮新興街56號之在場人謝○○表示,其為料羅村測段30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關於門牌號金湖鎮新興街58號之建物係由其建造並使用,至門牌號金湖鎮新興街60、62號之建物則係其他土地共有人建造並似有出租予他人使用等語。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戊股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0-21
  • 更新日期:113-10-21
  • 發布單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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